金融机构扣存款抵贷款 法院判决返还
作者:王卫 更新时间 : 2018-05-22 浏览量:645
2001年,郭某在某信用社贷款5万元,期限一年,2007年,郭某最后一次还本付息,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。2017年,郭某在某信用社开设账户,并办理了借记卡,至2018年2月26日,郭某在某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共有存款3万6千元。2018年2月26日,郭某持卡去某信用社取款机取款时,被告知账户被某信用社冻结,不能取款。郭某找到王卫律师,王卫律师询问情况后,告知郭某某信用社这样做是违法的。后郭某与信用社交涉未果,委托王卫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开庭审理时,某信用社告知人民法院,郭某的存款已被信用社用来抵销郭某未还的贷款。王卫律师在庭上提出,根据法律规定,存款自愿、取款自由,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取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、拖延,非经法定程序,金融机构无权对客户账号进行冻结、扣划,某信用社的行为已严重违法,侵害了郭某合法权益。另外,某信用社对郭某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,不受司法强制保护,某信用社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。
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,法院支持了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,法院判决某信用社解除对郭某账号的冻结,返还郭某存款3万6千元并支付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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